时间:2018-12-13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佚名

作者

秋菊

来源

智合东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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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12月17日,“百度诉插标及修改下拉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”有了终审结果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奇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。本案最重要的一点在于,终审法官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提出了一项新的原则,即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。[1]

关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,学界进行了激烈探讨,正反方的论述均十分严密。本文并不打算直接就该原则进行探讨,而是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早先确立的反法第二条适用条件[2],探讨本案原告是否履行了两项证明责任,然后对“不干扰”原则的深层含义进行了探析,最后得出插标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结论。

一本案原告是否履行了“受有实际损害”的证明责任

(一)“行为”的证明≠“损害”的证明

通读一审及二审判决书,很容易产生这样一个疑惑:原告究竟是否受有实际损害,原告是否成功地证明了损害事实。

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,主要查明了三方面内容:竞争关系、插标行为以及下拉提示词和劫持流量行为。在插标行为的相关事实中,我们得知,安装并运行“安全卫士”后,在百度搜索上检索关键词,搜索结果处会出现红底白色的感叹号图标;点击该感叹号图标,弹出警示语句;点击上述搜索结果,并不访问目标网页,而是弹出页面再次显示警示用语;点击该页面上的“我要安全上网”,网页跳转至页面,出现引导用户安装安全浏览器的用语。此处没有提及原告所受损害。

在法律分析部分,二审法院得出三个主要结论: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;涉案插标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;涉案搜索框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。二审法院对插标行为论述如下:

“奇虎公司在没有经过网络用户主动选择的情况下,通过插标行为改变了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显示结果,干扰了百度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。该行为影响了网络用户对百度搜索服务的正常使用,损害了百度搜索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违反了前面所述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”

由此我们可以看出,原告仅针对“行为”进行了证明,对所受实际损害则没有履行证明责任,如“用户量下降”、“网站流量锐减”、“市场份额下降”、“广告推广业务减少”。法院所称“损害了百度搜索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”中的“合法权益”,在事实查明部分无法找到具体对应事实。

笔者又退一步进行了思考,“百度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”是否能构成反法第二条所保护的法益。

(二)“产品/服务正常运行不受干扰”本身不构成一种法益

从下列方面考虑,“不受干扰”本身作为法益的论点似乎难以成立。

首先,“产品/服务正常运行不受干扰”是内涵和外延并不确定的概念,泛泛将所谓百度公司的“产品/服务正常运行不受干扰”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,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矗。[3]

其次,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经营者能以自身产品/服务之表现赢得商业机会,“干预”行为如果没有达到阻碍经营者竞争的结果,从反法目的来看,不应禁止。

再次,保护某一法益,即构成对他人行为自由的限制,因而,不应随意解释受反法第二条保护的法益,否则将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自由。第二及第三点在后文会有更详细的讨论。

二本案原告是否履行了“不正当性”的证明责任

再退一步,即便原告方确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,但该法益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。利益受损方要获民事救济,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。

(一)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不是公认的商业道德

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,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,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。

首先,这意味着,合乎商业道德的判断所依据的,是商业活动中实际的或者客观的做法或者惯例。《巴黎公约》第10条之二(2)所规定的商业惯例标准,是指经营者的活动领域实际(或者经常)的做法。“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关于‘公认’标准的限定,体现了对于行业良善标准的认可,也体现了对于法律确定性的追求,在适用中要善于体会立法者的用意,避免在适用中‘拍脑袋’行事”。[4]

其次,公认的商业道德需要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具体确定,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、行为后果、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都可成为考虑因素。

在本案中,法院所提出的“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”对于互联网行业,是一个新的概念,是法院的一次“创新”或“推断”,而非对“商业活动中实际的活着客观的做法或者惯例”的“发现”。

实际上,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存在公认的一般准则,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》第5条第1款规定:“不得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,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的下载、安装、运行和升级。”相比法院所提出的原则,工信部所发布的该规定,多了主观恶意要件,这样做是有法理基础的,后文还将详细论述。

(二)提供网址评级服务是安全软件行业的通行做法

本文根据Av-c《IT安全报告调查》[5]检索了市场占有量位居前列的安全软件,以调查提供网址评级服务是否是该行业的通行做法。调查结果如下:

1、Avast

功能名称:Webrep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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